企业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如没准时获得发票,应进行补开。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他们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缘由没办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没办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缘由的证明资料(包含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通知等证明资料);
(二)有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使用非现金方法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与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须具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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