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零售烟酒是给企业(购买方)能否开具专用发票?依据现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条,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买家个人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购买方为企业也不能开具吗?
【回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是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买家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用规定的公告》(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通常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饰、鞋帽(不包含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饰、鞋帽(不包含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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