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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日期:2023-09-08     作者:智学网    浏览:703    
核心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43号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43号

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通知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通常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公告》(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2、先进制造业企业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根据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先进制造业企业根据现行规定计算通常计税办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别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5、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外贸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外贸应税行为且没办法划分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没办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外贸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6、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状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7、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能叠加适用。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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