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税费帮助大众创业有哪些用途,国家针对创业就业平台推出了系列打折政策,具体政策、享受条件及申报方法梳理如下,快来看看吧~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出租、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与免费或通过出租等方法提供给在孵对象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与免费或通过出租等方法提供给在孵对象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用税。
1.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方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方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
2.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有关认定和管理方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打折政策。2019年1月1日将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打折政策。2019年1月1日将来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打折政策。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地产土地权属资料、房地产原值资料、房地产土地出租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大后续管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打折政策实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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