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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是不是要缴纳增值税?

   日期:2023-09-06     作者:智学网    浏览:641    
核心提示:【问题】“我司销售货物,提货一部分,后货物开始跌价,顾客违约,剩余货物付款后未提货,弃货。我司讲剩下货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是不是缴纳增值税。

【问题】

“我司销售货物,提货一部分,后货物开始跌价,顾客违约,剩余货物付款后未提货,弃货。我司讲剩下货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是不是缴纳增值税。”

【回答】

“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维修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与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推行细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出售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维修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维修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职员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维修修配劳务,不包含在内。

本细节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获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根据你描述的状况需要如实缴纳增值税。”

给大伙概要一下:

1、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状况:

(1)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等,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罚款等,会计核算可能被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构成了增值税价外成本,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2)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供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是净利得的,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无需缴纳增值税的状况:

(1)企业同意捐赠,或者收取的违约金、罚款等不构成增值税价外成本的,资产盘盈等,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是无需缴纳增值税的。

(2)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到与销售额或销售数目不挂钩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也是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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