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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推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日期:2023-09-06     作者:智学网    浏览:448    
核心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推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通知2023年第42号为继续鼓励创业革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继续推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通知2023年第42号

为继续鼓励创业革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与免费或通过出租等方法提供给在孵对象用的房地产、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出租、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方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方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方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地产土地权属资料、房地产原值资料、房地产土地出租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大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打折政策。2024年1月1日将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打折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打折政策。

5、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打造信息共享机制,准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有关信息,加大协调配合,保障打折政策落实到位。

6、本通知实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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