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销售货物,一直承担我公司运输服务的某公司也在我公司购拿货物,约定以运输款抵减货款,如此可以吗?
【回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维修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与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但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成本,包含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筹资费、返还收益、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企业推行其他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降低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合理办法调整。各方应按各方未抵顶价款首要条件供业务应收的款项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不能因抵顶而降低计税依据、少计收入。但在支付环节,可以按抵顶后的款项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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