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推行上市公司股权勉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25号
为继续支持企业革新进步,现将上市公司股权勉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居民个人获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勉励(以下简称股权勉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革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推行的公告》(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健全股权勉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有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勉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勉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3、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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