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关于继续推行革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通知2023年第22号
为继续支持推行革新驱动进步策略,现将革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革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个人所得税政策
1.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出售革新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革新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推行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推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由革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交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与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予以抵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 对企业投资者出售革新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革新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出售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出售革新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革新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出售革新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革新企业CDR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出售或持有据以发行革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获得的权益性资产出售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政策
1. 对个人投资者出售革新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 对单位投资者出售革新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产品出售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出售革新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出售革新企业CDR获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印花税政策
在上海证券交易平台、深圳证券交易平台出售革新企业CDR,根据实质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买卖印花税。
5、其他有关事情
本通知所称革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拓展革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建议的公告》(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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