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19号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有关成本,不能超越可加计扣除研发成本总额的10%。依据2021年第28号通知的规定,从2021年期,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拓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根据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有关成本”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有关成本”限额。
比如:甲企业2023年拓展了A、B两个研发项目,A项目职员人工等五项成本之和为88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有关成本12万元;B项目职员人工等五项成本之和为84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有关成本8万元,假设两项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有关规定。
比如:2023年度该企业A、B两个项目的其他有关成本限额为19.11万元[(88+84)×10%÷(1-10%)],小于实质发生数20万元(12+8),则该企业当年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有关成本为19.11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成本为191.11万元(88+84+19.11)。
2023年该企业的研发成本加计扣除额为:191.11万元(19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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