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新的小微企业增值税打折政策是怎么样规定的?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号) 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问: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打折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能否享受1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有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问:小微企业最新“六税两费”打折政策是怎么样规定的?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买卖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打折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打折政策。
问: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打折内容是什么?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小微企业所得税打折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2号)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越100万元但低于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打折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2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不是需要征收印花税?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筹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打折政策实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打折政策凡已经到期的,实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筹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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