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为营销,采取买房赠送车位,但备案合同签订时未约定赠送车位行为,仅签订补充赠送协议(未备案)。请问这样的情况怎么样确定车位的收入?是不是参照视同销售?或者车位价值包括在合同价款里面,然后剥离一部分房款款作为车位收入,如此将导致备案合同房款价值降低,怎么样处置?假如赠送车位不确认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车位本钱能否扣除?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税务局通知2018年第16号)规定:“5、地下车库(位)的清算问题
(一)销售地下车库(位)获得的收入,不论开具何种票据,均计入“其他种类房产”的出售收入。
(二)对借助地下人防设施改导致地下车库(位)的,其本钱成本归集到公共配套设施费中一次性扣除。
(三)对单独建造地下车库(位)的,其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本钱成本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确定的原则进行归集和分摊。已售地下车库(位)面积为已售出的每一个车位面积的总和。”
更多推荐:
实务会员 会计培训 税收政策
车位是“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
2023年个人医疗保险交费标准提至每个人每年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