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为生产企业,兼营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转出额,应该怎么样确定?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行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浅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拿货物、加工维修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是个人消费。
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通常计税办法的纳税人,兼营浅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没办法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下列公式计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没办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浅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依据上述规定,分得清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直接做转出;分不清用于免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比率分摊做转出;对于混用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可以抵扣,只有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才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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