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获得的财政性资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回答】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资金专项作用与功效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具体管理需要;
3. 企业对该资金与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另外,在不征税收入的后续处置应该注意:
① 依据企业所得税推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成本,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 企业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作用与功效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置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置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获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作用与功效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置问题的公告》(财税[2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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