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平时财务处置中,常常会遇见“货已到,票未到”的情形,暂估本钱成本是一个容易见到的环节,是不少企业会面临的问题,但暂估你真的做对了吗?快来一块学习一下~
企业当年度实质发生的有关本钱、成本,因为各种缘由未能准时获得该本钱、成本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本钱、成本的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1、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获得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31近日)获得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28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有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无需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购拿货物有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本钱价。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置规定〉的公告》(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他们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缘由没办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没办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缘由的证明资料(包含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通知等证明资料);
(二)有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使用非现金方法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与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须具备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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