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房产开发企业在预提成本方面有什么规定?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的公告》(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对)成本外,计税本钱均应为实质发生的本钱。
(一)出包工程未最后办理结算而未获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首要条件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能超越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成本。此类公共配套设施需要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成本、物业健全成本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健全成本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修理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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