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经营大全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 不具备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商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大全纳税企业内部辅助兴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大全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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