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情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情的通知》(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省政府赞同,现就我省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损失”是指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补贴等补偿后的净损失额,在重大损失发生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20%(含)以上;重大损失发生年度无收入的,在重大损失发生年度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以上。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减免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缴纳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发生紧急亏损的。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以《西部区域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申请减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含)以上。《西部区域鼓励类产业目录》在本通知实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推行之日起按新版本实行。
“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
“发生紧急亏损”是指连续三年所得税汇算亏损,且每年亏损额均在对应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20%(含)以上,无收入的年度亏损额在对应年度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以上。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减免申请所属年度应缴纳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
(三)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原因致使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根据省政府赞同减免的条件、减免幅度等规定实行。
(四)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应缴纳的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用税。
(五)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缘由致使房地产、土地不可以正常用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自不可以正常用当月至恢复用当月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
(六)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扶持且是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困难企业。
符合上述情形的,根据省政府赞同减免的条件、减免幅度等规定实行。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中,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纳税人财务报表数据为准。“亏损”是指纳税人依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不包含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负;连续三年是指自申报减免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三年。
2、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享受困难减免税: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质用房地产、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与减免理由有关的资料:
1.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供遭受重大损失的有关证据,如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说明,或保险公司理赔凭证资料等。
2.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供亏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在减免税申请报告中写明符合条件的说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发文字号。
3.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文书。
4.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情形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缘由导致房地产、土地不可以正常用的有关材料。
5.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情形的,应提供经省政府赞同减免的文件。
4、办理步骤
1. 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或甘肃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困难减免税。
2. 受理。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缘由。
3. 办理。县(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困难减免税事情进行审核,在规按期限内做出是不是准予减免税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核准的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纳税人有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符合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城镇土地用税困难减免适用上述步骤,经核准给予减免的,房地产税困难减免由同级税务机关根据上述步骤即时核准。符合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情形的困难减免,由县(区)税务机关依据经省政府赞同减免的文件即时核准。符合第一条第七项情形的困难减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符合困难减免情形但未申请给予城镇土地用税困难减免的,房地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区)税务机关核查后根据上述步骤即时办理。
5、申请期限
符合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情形的纳税人应于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6、其他事情
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纳税人对减免税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有关材料留存备查。申请享受减免税后情形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准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情的通知》(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甘肃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税务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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