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资源收购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选择一般计税或浅易计税?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收购企业向自然人报废商品供应者“反向开票”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4年第5号)规定,9、资源收购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商品,本通知实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浅易计税办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近日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收购企业选择增值税浅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能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后,36个月内不能再选择增值税浅易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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