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打折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商品技术需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4年第10号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进步和技术进步需要,促进节省能源,鼓励用新能源,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打折的节能、新能源汽车商品技术需要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1、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需要见本通知附件1、附件2、附件3。
2、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商品技术指标进行调整,具体需要见本通知附件4。
3、享受车船税打折的节能、新能源汽车商品其他技术需要继续根据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实行。
4、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推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近日企业完成申请的,有关技术需要继续根据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通知规定实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打折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需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实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打折的节省能源 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通知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通知技术需要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通知技术需要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近日完成整改,整改符合需要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
5、新《目录》通知前,已获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不是出售,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打折政策。
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商品技术需要
附件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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