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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日期:2024-06-05     作者:智学网    浏览:588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关于延续推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打折政策的通知》(财政部通知2023年第8号)、《江苏按比率安排残疾人就业方法》(省政府令第17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范更好促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关于延续推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打折政策的通知》(财政部通知2023年第8号)、《江苏按比率安排残疾人就业方法》(省政府令第17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范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公告》(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南京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范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公告的公告》(宁发改价费字〔2020〕37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南京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情通告如下:

1、征收对象

凡在南京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根据高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率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征收时间

2024年6月1日—6月30日(费款所属期: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3、征收标准

(一)2024年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质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薪资×征收比率(40%)。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职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职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法同意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同意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法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质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能重复计算。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质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根据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

(五)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率,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职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率的100%征收(即40%*100%=40%);

单位从业职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率的40%征收(即40%*40%=16%);

单位从业职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率的20%征收(即40%*20%=8%);

单位从业职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率的10%征收(即40%*10%=4%)。

(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薪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薪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薪资的计算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薪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实行。

依据《关于减少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公告》(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薪资未超越当地社会平均薪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薪资计征残保金;超越当地社会平均薪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薪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薪资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职员加权平均薪资。

(七)2023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质月份于2024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4年不缴纳残保金。

4、征缴方法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薪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率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也应按规定进行申报。

5、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交费服务热线,按比率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南京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5383816。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税务局

南京财政局

南京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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