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校的财务小伙伴咨询:一般税务处置和特殊税务处置到底是什么问题?应该注意哦,这两个定义是专门针对企业重组业务的;普通的业务,譬如企业销售产品,销售服务,是没有一般税务处置和特殊税务处置的定义的。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置按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置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置规定,今天给大伙详细辨析一下。
1.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出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有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 债务人应当根据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根据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 债务人的有关所得税纳税事情原则上维持不变。
(一)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置规定:
1. 具备适当的商业目的,且不以降低、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被回收、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率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比率。
3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重组买卖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比率。
5. 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能出售所获得的股权。
(二)针对上述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置条件的,买卖各方对其买卖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置:
1.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3. 企业的其他有关所得税事情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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