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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研发成本加计扣除容易见到误区

   日期:2024-05-22     作者:智学网    浏览:708    
核心提示:研发成本加计扣除仅适用于会计核算完善、实行查账征收并可以准确归集研发成本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是促进企业加强研发投入、提升自主革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打折政策,一块儿看看实质工作中遇见...

研发成本加计扣除仅适用于会计核算完善、实行查账征收并可以准确归集研发成本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是促进企业加强研发投入、提升自主革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打折政策,一块儿看看实质工作中遇见的容易见到误区吧!

误区一

所有行业的企业均能享受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打折政策。

错。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行业、批发和零售业、房产业、出租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上述行业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误区二

所有非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均能享受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打折政策。

错。研发成本加计扣除仅适用于会计核算完善、实行查账征收并可以准确归集研发成本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误区三

所有符合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研发活动都能享受研发成本加计扣除。

错。只有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才能。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科学与技术新常识、创造性运用科技新常识、实质性改进技术、商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备明确目的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于研发成本加计扣除:

1.企业商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就的直接应用;

3.企业在产品化后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商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步骤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步骤环节或常规的水平控制、测试剖析、维护修理;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误区四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成本不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错。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成本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备肯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会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不是单纯强调结果;

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非毫无价值的,在通常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获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获得其他有价值的成就。

误区五

只有本企业研究职员的有关成本可以加计扣除。

错。直接从事研发活动职员成本及外聘研发职员的劳务成本均可加计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职员包含研究职员、技术职员、辅助职员。

外聘研发职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职员、技术职员、辅助职员。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职员、外聘研发职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付其职员活动状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它实质发生的有关成本按实质工时占比等合理办法在研发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间分配,未分配的不能加计扣除。

误区六

研发商品过程中对外销售的试制品,可以享受研发成本加计扣除。

错。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商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商品对外销售的,研发成本中对应的材料成本不能加计扣除。

误区七

企业预缴时不能申报享受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政策。

错。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成本的,可以结合自己生产经营实质状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成本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打折的企业,在十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准确归集核算研发成本的,可结合自己生产经营实质状况,自主选择在十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十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成本的,企业可结合自己生产经营实质状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成本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十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打折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准确归集核算研发成本的,可结合自己生产经营实质状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通知2023年第1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健全研究开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5年第9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7年第4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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