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合伙企业的合作伙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回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作伙伴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含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作伙伴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收益)。”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作伙伴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 合伙企业的合作伙伴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据合作伙伴协商决定的分配比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 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据合作伙伴实缴出资比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 没办法确定出资比率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据合作伙伴数目平均计算每一个合作伙伴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收益分配给部分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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