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资源收购“反向开票”的用法范围?
【回答】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收购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质从事资源收购业务:1.从事危险废物采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的需要,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从事报废机动车辆收购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布的报废机动车辆收购管理方法需要,获得报废机动车辆收购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辆外,其他资源收购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再生资源收购管理方法需要,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收购经营者备案。
另外,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收购企业,包含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从事资源收购业务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反向开票”。
“反向开票”的受票方为供应者,既包含销售自己用过的报废商品的自然人,也包含销售回收的报废商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低于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条件。这里的“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包含多个资源收购企业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特别提醒的是,为规范市场和税收秩序,《通知》还规定,自然人销售报废商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越500万元的,资源收购企业不能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收购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商品供应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根据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用于供应者向资源收购企业销售报废商品时开具。其中报废商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用价值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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