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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赞助与捐赠:看上去都“免费”实则有别

   日期:2024-04-01     作者:智学网    浏览:537    
核心提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常常对广告费支出、赞助费支出和捐赠支出区别不清。从支出这个单一环节看,广告费支出特别是公益性广告费支出、赞助费支出和捐赠支出好像是“免费”的,但从长期看,这类支出都是有回报的,并不是都是免费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常常对广告费支出、赞助费支出和捐赠支出区别不清。从支出这个单一环节看,广告费支出特别是公益性广告费支出、赞助费支出和捐赠支出好像是“免费”的,但从长期看,这类支出都是有回报的,并不是都是免费的。在具体的税务处置上,三者也有较大的差异。

典型案例

Z公司创建于2010年,主营业务为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2023年1月,为营销推广商品,Z公司举办了一场新产品发布会,获得了好的广告宣传成效。为支持当地酒产业进步,2023年5月,Z公司向县政府、当地商会赞助了价值20万元的白酒、红酒。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Z公司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于2023年十月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的脱贫区域捐赠10万元并且获得合规的加盖同意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那样,Z公司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赞助费支出和捐赠支出应当怎么样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置呢?

定义剖析

从定义上看,广告、赞助和捐赠是三种不一样的活动。

广告是商业机构为了宣传我们的商品、服务、品牌或形象等,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途径进行营销推广的一种方法。依据目的不同,广告可分为盈利性广告和非盈利性广告。案例中,Z公司组织的新产品发布会是盈利性广告活动。公益性广告是非盈利性广告的典型代表。

赞助是一种容易见到的商业方法,是企业或个人出于宣传品牌、增加知名度、吸引目的受众等目的,通过提供经济、物资或技术等形式的支持,参与或组织各种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比如影视剧的赞助、大型体育赛事的赞助等。案例中,Z公司向县政府、当地商会提供价值20万元的白酒、红酒,就是一种赞助行为。

捐赠指的是或有价值的东西免费地给予其他人而不索求回报。这种行为一般出于善意和慷慨,是一种无私的行为,也是社会中尤为重要的一种互助方法。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外捐赠后不能需要受赠方在筹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预防出现市场的不公平角逐。实践中,企业的捐赠行为或许会为其取得顾客和买家的好感,这可以看作无形的回报。举例来讲,2023年杭州亚残运会期间,白象食品股份公司给至少460名中国残疾运动员每个人捐款1万元的事情遭到网友关注,引发购买白象便捷面的热潮。

税务处置

在税务处置上,企业对广告费支出、赞助费支出和捐赠支出的处置同样有明显差异。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低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准予在将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情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0年第43号)进一步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低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准予在将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Z公司为例,其在拓展新产品发布会过程中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成本,可以按规定比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赞助费支出,需要区别企业的赞助行为是广告性质的赞助还是非广告性质的赞助。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推行条例,赞助支出,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中,在判断赞助成本性质时,一般需要依据合同内容、是不是通过媒介等形式体现企业商品或服务、支付对象的合法经营资格与是不是获得相应的发票等原因进行综合考虑。对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税前扣除。在案例中,假如同意Z公司白酒、红酒赞助的单位需要通过媒介为Z公司进行宣传且Z公司获得了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或许会被认定为带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在此状况下,相应成本可以列入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发生的捐赠行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收益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越年度收益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将来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未经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直接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应该注意的是,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通知2019年第4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打折政策实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通知2021年第18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的脱贫区域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案例中,Z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的脱贫区域的扶贫捐赠就能全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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