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合作伙伴怎么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加盟企业管理暂行方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加盟企业(基金),创投企业可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进步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通知2023年第24号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法。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作伙伴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出售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根据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作伙伴应从创投企业获得的所得,根据“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详细情况】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实行口径的公告》(国税函〔2001〕84号):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公告》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延续推行创业加盟企业个人合作伙伴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进步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通知2023年第24号):
1、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法之一,对其个人合作伙伴源自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加盟企业管理暂行方法》(进步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加盟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加盟企业(基金)。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作伙伴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出售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根据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作伙伴应从创投企业获得的所得,根据“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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