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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会计平时工作的5大误区

   日期:2023-10-23     作者:智学网    浏览:770    
核心提示:误区1、跨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认证抵扣。正解:可以进行认证抵扣。

误区1、跨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认证抵扣。

正解:可以进行认证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45号的规定: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获得2017年1月1日及将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误区2、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认按期限,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正解:通常纳税人的认按期限中的经营期,可以跨年度累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方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本方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低于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额。因此,连续低于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可跨年度累计。

误区3、12月份薪资需要在12月发放不然不让税前扣除。

正解: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薪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职员实质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薪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误区4、增值税核算年末无需做结转处置

正解:需要做结转处置。

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误区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也要在年度确觉得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正解: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而不是年底就需要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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