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与企业的实质经营活动息息有关,知道并熟知发票开具和用的规范需要、法律约束是企业和财务职员的必学课。下面,跟我们一块学习一下,对不合规发票坚决说不!
这类发票是可以拒收的!
【场景一】
A公司财务职员在检查职员小王报销的发票中,发现数张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普票,购方栏只填写了企业的名字,没填写纳税人辨别号或者社会信用代码。A公司财务职员退回这几张发票,让供货方重新开具。职员小王也纳闷,自己平常出去餐厅吃饭,企业开给他个人的一般发票,纳税人辨别号也是空着的。那样,增值税一般发票中的纳税人辨别号是不是必填?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备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一般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辨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辨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辨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收凭证。
本通知所称企业,包含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而个人买家在索取增值税一般发票时,是无需提供纳税人辨别号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公告》(税总发〔2016〕75号)的第十八条规定,个人买家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一般发票时,无需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辨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无需提供有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场景二】
B公司最近收到供货方的发票,财务职员发现其中有数份发票没填开付款方全名,这类发票是不是合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推行细节》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做到根据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了解,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一般发票管理工作的公告》(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平时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用不符合规定发票尤其是没填开付款方全名的发票,不能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场景三】
C公司财务职员在检查供货方开具的发票时,发现发票的字迹模糊,有些甚至看不清项目内容和金额。随即,退回供货方,需要其重新开具。供货方也纳闷,只不过字迹模糊而已,这发票就不可以用了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推行细节》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做到根据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了解,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场景四】
D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销售货物类型较多,顾客有时会以各种缘由需要变更产品品名。发票的品名是可以想如何开就如何开吗?
答案是:不可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产品、同意服务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获得发票。获得发票时,不能需要变更品名和金额。
随便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除去上述不合规发票,大家还需加大对虚开发票的辨别!
这类行为都叫虚开发票!
企业采取无中生有、虚开品名、虚列数目、不真实价格、虚构买卖、进销背离等弄虚作假的手法开具发票,触及虚开发票这道红线,不只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嫌犯罪、被追究刑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质经营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质经营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别人开具与实质经营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会有什么后果呢?
1. 受票方借助别人虚开的发票进行偷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虚开发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越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根据前款规定处罚。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紧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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