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北方马上进入供暖季,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国家在增值税、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用税方面,对部分区域的供热企业给予税收打折支持。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延续推行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主要都有什么政策?一块儿学习↓
供热企业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商品生产企业和热力商品经营企业。热力商品生产企业包含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打折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包含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2.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商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热力商品经营企业实质从居民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率,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3.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4. 享受打折政策的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用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打折政策实行期限的通知》(2021年第6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推行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56号)第一条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用的厂房免征房地产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商品生产企业和热力商品经营企业。热力商品生产企业包含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打折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用的厂房免征房地产税。
【享受条件】
1.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率,计算免征的房地产税。
2.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用的厂房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厂房能否区别,根据不同办法计算免征的房地产税。可以区别的,对其供热所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率,计算免征的房地产税。很难区别的,对其全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率,计算免征的房地产税。
3.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率,计算免征供热所用的厂房的房地产税。
4. 享受打折政策的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用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打折政策实行期限的通知》(2021年第6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推行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56号)第二条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用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商品生产企业和热力商品经营企业。热力商品生产企业包含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打折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用税。
【享受条件】
1.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率,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用税。
2.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用的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土地能否区别,根据不同办法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用税。可以区别的,对其供热所用土地,按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率,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用税。很难区别的,对其全部土地,按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率,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用税。
3.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率,计算免征供热所用的土地的城镇土地用税。
4. 享受打折政策的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用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打折政策实行期限的通知》(2021年第6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推行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56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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