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块儿看看有关政策,并看看怎么样操作享受吧!
政策直达快车
为贯彻落实12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进步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2号),明确了政策实行口径。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打折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别征收方法,均可享受。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不需要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情报告表有关栏次,即可享受。
操作步骤
步骤1、登录系统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入【经营所得】模块,点击左边【预缴纳税申报】进入申报界面,如实填报经营状况数据。
步骤2、选择减免事情
点击申报表中“减免税额”行次右边图标进入减免扣除明细界面,在减免扣除明细表中,“减免事情”选择为“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系统自动带出减免税额,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返回预缴纳税申报主界面。
步骤3、核对金额,完成申报
最后,查询减免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数据无误后,即可点击【提交申报】报送申报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进步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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