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职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通知2023年第57号
为帮助伤残职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职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 生产和装配伤残职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职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 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职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获得的年度伤残职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获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 企业账证完善,可以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职员专门用品所获得的收入可以单独、准确核算。
4. 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职员不能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职员如超越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职员不能少于全部生产职员的1/6。
5. 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同意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练习等生产装配专用设施和工具。
6. 具备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练习室,用面积不少于115平米。
2、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打折政策事情办理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辨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法享受税收打折政策。
3、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国伤残职员专门用品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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