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数电票开具建筑服务,备注栏是不是需要备注工程名字和工程地址?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税务局关于拓展全方位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税务局通知2023年第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含: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出租服务、农商品回收、光伏回收、代收车船税、自产农商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根据发票开具备关规定用特定业务数电票。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产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要,税务机关依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电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含但不限于稀土、烟草、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出租、农商品回收、光伏回收、代收车船税、自产农商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根据实质业务拓展状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于纳税人用。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根据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种类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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