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延续推行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2023年第28号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变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供应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供应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供应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打折。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出售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出售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出售金额的比率退还供应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现住房出售金额为该房子出售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子的成交价格。
3、享受本通知规定打折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纳税人供应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区域、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 供应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有关,应为新购住房地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4、符合退税打折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5、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打造信息共享机制,将当地区房子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达成信息实时共享的区域,要打造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准时获得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子买卖合同备案信息。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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