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情形下,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分别有什么的具体需要?具体有七种状况:
情形1、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他们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含根据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他们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字、个人名字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有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低于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2、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是应税项目。
他们为单位的,以他们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他们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比如:企业自制的薪资核算表、原材料出入库单、仓库验收单、银行回单等。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是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3、
企业从境外购拿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他们开具的发票或者具备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有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4、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他们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缘由没办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没办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缘由的证明资料(包含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通知等证明资料);
(二)有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使用非现金方法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与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须具备资料。
情形5、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含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一同同意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法的,应当根据独立买卖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同同意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6、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一同同意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采取分摊方法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同同意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7、
企业租用(包含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互联网等成本。
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法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用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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