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城镇土地用税打折政策怎么样规定仓储用地?
【回答】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物流企业大宗产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用税打折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5号)规定,所称大宗产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商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商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商品、原油、成品油、化工材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材料等矿商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含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地区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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