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含什么?
【回答】
1、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商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装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烟草。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用过的设施。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有关单证齐全的已用过的设施。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商品[农商品的具体范围根据《农业商品征税范围注解》(财税[1995]52号)的规定实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获得一般发票、废旧物资回收凭证、农商品回收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地区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地区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法的边境区域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通常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法报关出口的货物。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含进口免税货物和已达成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地区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维修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地区、不同特殊地区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地区内的货物。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按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舍弃免税,并根据本公告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法特质,企业没有关备案单证的状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能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进步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确实没办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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