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你最早想到的肯定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这类凭证都可以抵扣,快珍藏起来吧。
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行方法》第二十五条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行方法》第二十五条
农商品回收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商品,除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根据农商品回收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商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行方法》第二十五条
解交税款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获得的解交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拥有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行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获得的税控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行方法》第二十五条
道路、桥、闸通行费
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成本。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根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获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x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根据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获得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获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获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根据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
获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 x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通知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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