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合同获得本钱”与“合同履约本钱”分别是资产类会计科目还是本钱类会计科目?
【回答】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企业为获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本钱预期可以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获得本钱确觉得一项资产。依据本准则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本钱,不是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本钱确觉得一项资产:(一)该本钱与一份目前或预期获得的合同直接有关,包含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成本(或类似成本)、明确由顾客承担的本钱与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本钱;(二)该本钱增加了企业将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本钱预期可以收回。
因此,“合同获得本钱”与“合同履约本钱”是资产类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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