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对已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是不是应代收代缴车船税?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知2011年第75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
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依据纳税人出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上述汽车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字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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