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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怎么样开具红字发票?

   日期:2023-06-15     作者:智学网    浏览:509    
核心提示:【问题】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暂停、销售折让等情形,怎么样开具红字发票?【回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纳...

【问题】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暂停、销售折让等情形,怎么样开具红字发票?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暂停、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根据以下规定实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软件(以下简称“发票管理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软件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 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行税额中转出,待获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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