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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支付的分包款在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日期:2023-06-14     作者:智学网    浏览:527    
核心提示: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常常会发生分包的情形,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并获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总包方可以在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吗?大家来具体看一下。0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常常会发生分包的情形,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并获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总包方可以在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吗?大家来具体看一下。

01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以下规定预交税款:

(一)通常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通常计税办法计税的,以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根据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交税款。

(二)通常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浅易计税办法计税的,以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根据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交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根据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交税款。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从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获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不然不能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获得的2016年4月30近日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近日可作为预交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获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字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3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规定允许从其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

依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论是采取通常计税办法还是浅易计税办法,预缴增值税时都根据扣除支付给分包方分包款项后的余额计算。

02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质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推行条例剖析来看,实质经营收入应该是包括分包款的,不应按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进行确认。但在实质操作中,部分税务机关有不一样的看法,如福建税务明确项目“实质经营收入”可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原海南国税2017年1号通知规定项目“实质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该文件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税务局通知2018年第6号废止,而北京、上海、深圳、南京、潮州税务均明确“实质经营收入”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建筑企业在实质操作中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交流确认当地的实行口径。

部分税务机关的回复列举如下:

1. 福建税务

2020年8月14日福建税务在“互动交流—纳税咨询”版块的回复:

留言内容:我司是分包方,承包了建筑企业的一项异地施工项目,请问需要异地预交税费吗?假如需要预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预缴什么税费呢?

7、企业所得税

建安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质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

省内跨区域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跨市、县、区,下同)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质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税务局通知2018年第36号)

注: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业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按项目实质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项目实质经营收入可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获得的全部价款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

2. 海南税务

《海南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情的通知海南》(国家税务局通知2017年第1号)(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税务局通知2018年第6号全文废止)

3、关于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的预缴问题

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包含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工程队、施工队等,下同),应按项目实质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实质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3. 北京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6月30日12366北京中心回复:

问题内容:

建安总承包单位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实质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依据《海南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情的通知》(海南国家税务局通知2017年第1号)项目实质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请问在北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抵扣从分包单位获得的发票?北京对“实质经营收入”的概念是什么?

12366北京中心回话:

你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质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其中“实质经营收入”为收入定义,非所得定义,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4. 上海税务

2021年9月15日上海税务公众号发布的《【长知识】建筑工程企业异地预缴申报,实务梳理来啦~》

Q2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质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时,其中“实质经营收入”是“总包收入”还是“总包方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质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质经营收入”为收入定义,并不是为所得定义,因此并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5. 深圳税务

2021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发布的《12366每天咨询热门(2021年7月13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质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质经营收入”是“总包收入”还是“总包方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质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质经营收入”为收入定义,非所得定义,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6. 南京税务

2020年十月29日南京税务公众号发布的《涉税咨询热门问题,快

Q《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质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质经营收入”是“总包收入”还是“总包方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A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质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质经营收入”为收入定义,非所得定义,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7. 潮州税务

2019年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税务局发由的潮州税务的回话:

内容:

公告中的第三条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质经营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二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实质经营收入的概念是什么?怎么样计算实质经营收入?麻烦解答,谢谢!

回复内容:

你好,你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你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包含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质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其中“实质经营收入”为收入定义,非所得定义,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你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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