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范围推行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4年第21号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方位推行个人养老金规范的公告》(人社部发〔2024〕87号),自2024年12月15日起全方位推行个人养老金规范,现就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打折政策。在交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交费,根据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根据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薪资、薪金所得”项目。
2、个人交费享受税前扣除打折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获得薪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交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准时将有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相关需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情。获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交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打造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有关税收征管工作。
4、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准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状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5、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通知推行过程中遇见的困难和问题,准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36个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区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统一根据本通知规定实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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