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建议》需要,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方位数字化电子发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4年第11号),明确在前期试点获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全方位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今天带你知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在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三)在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蓝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例:纳税人U公司,2024年十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4年十月1日至5日U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十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4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十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50万元(对应2024年十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十月8日剩余发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因为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不增加剩余发票额度,十月6日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剩余发票额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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