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7月1日起,新的《公司法》就要实行了。在新《公司法》中,大伙最为关注的,也是影响到每一家有限责任企业的条约,当属“五年缴足出资”规定,即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创建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近期,有不少网校学员咨询,假如股东没按期实缴注册资本如何解决?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为此,大全了有关内容,下面就来详细认识一下。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实质缴纳出资,或者实质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质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根据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时;宽限时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能少于六10日。宽限时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公告,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出售,或者相应降低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出售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根据其出资比率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需要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出售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叫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叫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售人对受叫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质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出售股权的,出售人与受叫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叫人不了解且不应当了解存在上述情形的,由出售人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发起人、股东不真实出资,未出货或者未按期出货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处以不真实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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