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
2024年第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打折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商品技术需要的通知》(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汽车购置税的通知》(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汽车购置税减免政策的通知》(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汽车购置税新能源汽车商品技术需要的通知》(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商品》(第382批)与经商国家税务总局赞同的《享受车船税减免打折的节省能源 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一批)、《减免汽车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批)予以通知。
附件:
1.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商品(第382批)
2.减免汽车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批)(3)
3.享受车船税减免打折的节省能源 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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