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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向共享门店要交税吗?

   日期:2024-04-11     作者:智学网    浏览:746    
核心提示:某天,甲公司张会计和税务干部小李发生了以下对话:小李:张会计你好,贵公司从2017年开始有软件商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了吗?张会计:是的。小李:贵公司2020年1月份的银行流水显示,你们向投资方进行了收益分红。

某天,甲公司张会计和税务干部小李发生了以下对话:

小李:张会计你好,贵公司从2017年开始有软件商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了吗?

张会计:是的。

小李:贵公司2020年1月份的银行流水显示,你们向投资方进行了收益分红。

张会计:我想起来了,大家那年确实向共享门店了。

小李:对外支付分红后,贵公司当日账户余额少于前期所获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合计金额,证明用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共享门店。

张会计:的确是如此。

小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贵公司获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专项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贵公司用于共享门店,那样应于用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张会计:哦,如此啊,那我了解了!将来我可应该注意!

本期案例:

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向共享门店怎么样交税的有关问题


第一步:症状剖析

症状状况:A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的设计、安装、维护服务、教育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的软件生产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软件商品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该公司自2017年开始获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2017-2020年累计获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9,594,131.57元。每年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一直放在公司账户里,没用在软件产品开发和扩大再生产方面,该公司将获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每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置,计划到第六年仍未用时,再进行纳税调增处置。

但检查该公司账户银行流水时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度向投资方进行了收益分红(已经缴纳了预提税)。对外支付分红后,当日账户余额少于前期所获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合计金额,证明用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诊断项目:A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商品获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被用后,是不是需要于用当年将获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进行纳税调增处置?

第二步:诊断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含:(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出售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用费收入;(八)同意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推行社会公共管理,与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备专项作用与功效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作用与功效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对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作用与功效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商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1〕100号)规定获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A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商品获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被用于向股东收益分红,不是“专项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和扩大再生产”,应于用当年将获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进行纳税调增处置。

第三步:处方建议

软件生产企业获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专项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最后结论:A公司2017-2020年所获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已在2020年用于向共享门店,故应在2020年进行纳税调增处置,补征A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2,939,11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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