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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什么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打折?

   日期:2024-04-10     作者:智学网    浏览:676    
核心提示:【问题】从事什么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打折政策?【回答】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

【问题】

从事什么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打折政策?

【回答】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 农作物新产品种的选育;3. 中药材的种植;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 牲畜、家禽的饲养;6. 林商品的采集;7. 灌溉、农商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修理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打折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1年第48号)规定:“1、企业从事推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打折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实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进步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能享受推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打折政策。2、企业从事农作物新产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就,与由这类成就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获得的所得。3、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与规模造林活动获得的所得,包含企业通过拍卖或回收方法获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肯定的成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获得的所得。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打折政策的农商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公告》(财税〔2008〕149号)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打折的农商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公告》(财税〔2011〕26号)对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农商品初加工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管理模式企业所得税打折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0年第2号)规定:“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打折问题通知如下:现在,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管理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是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出货公司收购。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管理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多数营运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管理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打折政策。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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