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职员出差的往返飞机票、城际间高铁票与其他客运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回答】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根据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 获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获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 获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根据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 获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醒:
1.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员,与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同意的劳务派遣职员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2.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获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字”“纳税人辨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质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不然不予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通知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3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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