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推行细节》从3月1日起开始推行。其中,关于数电票的新规定如下:
1.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方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产品、提供或者同意服务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根据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拒收。”
2.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出货、查验等服务。”
3.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暂停、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根据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4.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管理软件为别人提供发票数据查看、下载、存储、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不能超越授权范围用发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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